关于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00:00
02:23

为适应注册制改革和常态化退市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工作,中国证监会起草了《关于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指导意见》按照“顺畅衔接、适度监管、防范风险、形成合力”的原则,对目前实践中存在的堵点、风险点进行优化完善。

一是切实发挥退市板块制度功能。一方面要顺畅衔接程序,确保退市制度平稳实施;另一方面要为退市公司提供基础转让服务,保障投资者交易权,支持优质退市公司规范发展。

二是强化退市公司监管适应性。从实际情况出发,实施分类监管,确保监管制度可执行、见实效。同时退市公司监管需要强化各方协同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三是促进风险收敛和逐步出清。一方面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防止风险向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扩散;另一方面引导质地较差的企业通过市场化途径退出市场,促进风险彻底出清。

《指导意见》包括基本原则、退市衔接程序、持续监管制度、风险防范机制、监管体制五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强化退市程序衔接,畅通交易所退出机制,完善主办券商承接安排,简化确权登记程序,优化退市板块挂牌流程,推动退市公司平稳顺畅进入退市板块;

二是优化退市公司持续监管制度,从退市公司实际情况出发,合理设定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要求,建立差异化的监管机制,提升监管精准性、适应性;

三是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引导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企业通过市场化途径退出市场,促进风险收敛和逐步出清;

四是完善退市公司监管体制,构建职责清晰、协同高效的监管机制,强化各方分工协作和统筹协调,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