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5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远离经济犯罪,守护社会安全

经济犯罪,作为一类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直接威胁着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在2024年5月15日,第15届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到来之际,本文带大家一起来更深入地了解经济犯罪。

经济犯罪主要发生在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领域,包括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环节。这类犯罪的核心动机是为了牟取不法利益,行为者通常违反国家的经济、行政法规,直接侵害到国家的经济管理秩序。这些犯罪活动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还损害公众利益,破坏社会公平和正义,这些行为都将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受到严厉的刑罚处罚。

经济犯罪的种类繁多,其中包括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以及其他贪利性犯罪(即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的犯罪)。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经济犯罪中的一种重要形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这种行为往往以高息、高回报为诱饵,吸引公众投资,实则暗藏巨大风险。

非法集资犯罪中最常见的两种类型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其行为特征要件具体如下:

·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及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什么是职务侵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职务侵占行为严重违反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损害了单位的利益。在我国,职务侵占者将受到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严厉制裁。一般情况下,职务侵占行为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行为人的身份性质:行为人的身份应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通常情况下应当是非国有性质的法人组织,否则便不能成立本罪。

·获取不法利益的手段:构成本罪要求行为人获取不法利益的手段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具体来说,应当是指行为人事先基于职务职责占有、控制或者支配着本单位的合法财物,并且行为人借助这一职权范围内的便利条件将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如果行为人在职务上不存在对单位财物的某种支配能力,也没有因为职务而需要经手单位财物,只是因为在该单位工作,了解单位财物的保管漏洞,基于此非法取得单位财物,不会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据实际情况会构成其他犯罪)。

·占有目的:行为人对于自身所侵占的财物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由于这一要素属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需要根据行为人取得财物后返还财物的意愿、能力和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综合判断,进而对行为人的心理状态作出推定。


三、什么是虚开骗税?

“虚开骗税”是指企业或个人通过虚构业务、虚假交易、虚开发票等手段,以骗取国家税收优惠或者减免税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骗税行为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虚开发票行为是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虚开骗税行为不仅损害国家财政利益,还破坏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我国政府一直对虚开骗税行为采取严厉打击的态度,通过不断完善税收法律法规,加大税收征管力度,提高税收信息化水平,有效遏制虚开骗税行为的发生。


四、什么是洗钱犯罪?

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洗钱犯罪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破坏了金融秩序,对经济和金融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洗钱罪: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必须保持警惕,增强法律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远离洗钱犯罪、非法集资等这些伪装性极好的经济犯罪。同时,我们也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的行动,共同守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