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案例】百万投资私募产品巨亏,基金管理人因未尽披露净值义务被法院判决赔偿!

100万元投资私募基金,六年后只剩下了2万元。作为管理人的私募基金公司,被法院判决向投资者赔偿30余万元。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披露了一份民事判决书。投资人李某花100万元购买北京某私募基金公司(下称“私募管理人”)旗下一款私募产品“复利1号”,于2021年12月赎回全部份额后,投资6年后却只剩1.99万元。李某因此将私募管理人和其产品的托管人券商一起告上法庭,要求私募管理人与产品托管人赔偿本金98万元。最终法院支持赔偿30.7万元。

李某认为,私募管理人未尽到投资者适当性提示义务,未进行问卷调查,未确认是否属于投资合格者,未及时披露定期报告及基金净值信息;推荐基金时谎称首次募集,未披露此前的业绩情况;基金募集过程中存在擅自挪用基金、超越合同约定的止损线进行投资等情况。同时,李某认为,产品托管人作为托管人,在明知案涉基金并非首次募集的情况下,向私募管理人提供基金账户,未尽到托管人义务。

对此,私募管理人解释称,乾元公司已向李某充分提示了投资风险,并且履行了对李某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必要审查义务。

而在2021年10月起,这款产品停止了净值披露。私募管理人称,这是由于实控人于2021年10月7日病故,公司无法继续经营,因而未按合同约定披露净值。

法院审理认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未尽义务的情况。复利1号净值在0.3277元至0.02114元期间,未依协议约定对向投资者进行及时披露,造成损失30.656万元。经私募管理人确认并同意进行赔偿,法院对此予以支持。私募管理人不存在除未及时披露基金净值之外的违约行为。李某在基金开放期内没有赎回所导致的损失及利息损失,应由李某自行承担。

庭审过程中,产品托管人提供了募集账户流水、对估值和定期报告的复核系统截屏,投资监督的系统截屏,以及多达38封提示管理人违规投资行为的邮件。用以证明履行了托管人相应义务,不存在违约情形。法院对此表示认可。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私募管理人赔偿李某本金损失30.656万元;除此之外的本息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中基协官网显示,私募管理人成立于2014年5月,在中基协官网登记的12只产品中,目前已有9只已清算。

其中,李某购买的私募产品复利1号成立于2015年4月,管理规模区间为0~5亿元,期间曾多家上市公司前十大流通股股东名单出现,押中多只牛股。其月报、季报和年报均有多条未披露信息,在2021年第3季度的规模低于500万元。目前这只产品仍未清盘,运作状态为正在运作。但从业绩来看,这只产品成立以来亏损了42.4%。

1676355132285463.png

此前已有投资人向北京证监局举报过该私募管理人,2022年5月北京证监局认定,该公司存在未按照基金合同关于止损线的约定进行投资操作(涉及其他产品)、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将对乾元公司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2023年1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纪律处分告知书显示,经查私募管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已故,其余高管均已离职;无在职人员,无实际办公场地,不具备开展业务所需的基本设施和条件。并取消了私募管理人会员资格和撤销其管理人登记。

(选自第一财经咨询 齐琦 原文有删减 标题为编者所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