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之商标侵权的惩罚性赔偿

一审案号:(2019)浙01民初412号二审案号:(2021)浙民终294号


案情简介:


       广州AA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自2010年成立以来,长期、大规模地生产、销售带有“BB”、“Wyeth”、“BB小狮子”标识的母婴洗护产品等商品,并通过抢注、从他人处受让等方式在洗护用品等类别上注册了“BB”、“Wyeth”等商标。广州AA公司还在宣传推广中暗示与BB公司相关联。故BB公司、BB上海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广州AA公司等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万元以及合理费用55万元。经过计算,无论是基于网店、经销商渠道还是广州AA公司大区经理自认的销售金额,所计算的被告获利均超过了1000万元。因此法院按照侵权获利的三倍计算赔偿金额后,全额支持了商标权人3055万元的赔偿请求。


分析提要:


       2021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规范,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包括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许可使用费的倍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