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之全国首例涉“微信小程序”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司法案例

一审案号:(2018)浙0192民初7184号 二审案号:(2019)浙01民终4268号


案情简介:


       杭州AA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授权取得《武志红的心理学课》文字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2018年7月4日,AA公司发现长沙BB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三个微信小程序中均有“武志红心理学”收听栏目,遂向起诉请求判令BB公司、CC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即BB公司立即删除在微信小程序“在线听阅”“咯咯呜”“回播”上的涉案作品,CC公司立即删除上述三个侵权微信小程序,BB公司、CC公司赔偿AA公司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0元。一审法院审理后鉴于涉案音频内容无法定向删除,不宜要求CC公司承担开发者小程序内容出现侵权时整体下架小程序的责任。遂判决BB公司赔偿AA公司人民币15000元,驳回AA公司对CC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审理认为CC公司提供的微信小程序服务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网络自动接入服务和自动传输服务、自动缓存服务、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搜索或链接服务中的任何一种,故其是否构成帮助侵权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通知-删除”规则认定。因AA公司未向CC公司发出侵权通知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且CC公司对BB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并非明知,故CC公司并不存在过错,不需要承担帮助侵权的责任。CC公司不具备进入开发者服务器、接触服务器内容的技术能力,无法实现对侵权内容的“定位清除”,要求其删除被控侵权的小程序超出了本案被控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的必要限度。因此CC公司不应承担整体下架涉案微信小程序的民事责任,但CC公司在收到被侵权人的有效通知后,仍需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综合考量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性质、形式、种类,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特点、严重程度等具体因素,以技术上能够实现,合理且不超必要限度为宜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分析提要:


       微信小程序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是一种新型的网络服务,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认定其是否构成帮助侵权。微信小程序服务提供者收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在无法实现对涉嫌侵权信息进行定位清除,删除整个小程序又导致相关利益明显失衡的情况下,应综合考量其提供服务的性质、形式、种类,被控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特点、严重程度等具体因素,采取技术上能够实现,合理且不超必要限度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