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之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著作权益

一审案号:(2018)浙0192民初5227号二审案号:(2018)浙01民终7396号


案情简介:


       AA公司、BB公司于2014年6月4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申请《PeppaPig,GeorgePig,DaddyPig,MommyPig》(“佩奇,乔治,猪爸爸,猪妈妈”)著作权登记并获得作品登记证书。AA公司、BB公司发现汕头市CC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其淘宝网店铺中销售印制有“佩奇,乔治,猪爸爸,猪妈妈”人物形象的“小猪佩奇厨房小天地”玩具,且显示生产商为汕头市DD玩具实业有限公司,该款涉案商品详情上使用了一张有“佩奇,乔治,猪爸爸,猪妈妈”人物形象的图片。AA公司、BB公司认为,CC公司未经许可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DD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均已经严重侵害其所享有的作品著作权。AA公司、BB公司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CC公司、DD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淘宝公司立即删除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网页链接,CC公司、DD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400000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CC公司、DD公司立即停止侵权,CC公司赔偿AA公司、BB公司人民币30000元,DD公司赔偿AA公司、BB公司人民币120000元。


分析提要:


本案系小猪佩奇权利人对被授权商提起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法院秉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理念,做出“小猪佩奇”首例胜诉判决。